足球外围投注网站365阿坝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阿坝州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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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州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阿坝州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第十一届州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足球外围投注网站365阿坝州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抄送: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农牧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阿坝州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州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州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初验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州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财政部门负责州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资金管理和绩效监督; 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县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资金管理和绩效监督。

第五条 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项目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州、县(市)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七条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州级土地整治规划;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责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初核;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的技术审查;负责省级投资项目入库、立项、初验;负责州、县级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验收并核发验收证书;负责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认定;负责组织建设州级土地整治数据库。

第八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和州、县级投资项目的初验,负责项目的耕地质量等别评价、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和县级土地整治数据库建设。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可依法依规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工作承担项目选址踏勘、入库、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性事务,对技术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等编制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每年年底前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一)政府重视,群众同意,资金有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当相邻,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5000亩。

(三)土地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亩,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者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坝工程,并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库

(一)州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州级项目库,按不低于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2倍的数量储备项目。

(二)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征求县(市)相关部门、项目区乡(镇)村组干部和群众的意见,经相关部门专家现场踏勘、论证评审和集体会审通过后,组织入库申报材料,向州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入库申请,提出投资主体建议,同时抄送县(市)财政部门。

(三)省投资项目及州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技术单位组织现场踏勘、对申报可研等资料进行审查,由技术单位提交入库技术核查报告。

(四)对入库申报材料齐备,通过技术核查的,经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局务会会审后,下达入库批复,纳入州级项目库。

(五)项目入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州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入库的请示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整治项目现状图、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图及项目区最新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图;

3.项目土地整治图斑、地类、面积、土地整治前耕地质量等别和耕地质量提升目标表;

4.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组同意进行土地整治的建设方案意见书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5.项目区建设前典型土地利用影像资料。

上述各项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文字采用WordCEB文件格式,图件采用AutoCAD图形文件格式)。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每年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补充耕地任务,结合州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和县级申报入库时的投资主体建议,从中筛选项目通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

(二)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符合项目区实际,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8-201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应当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及“三百工程”等规划相衔接。

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明确增加水田、水浇地、旱地的数量、质量等别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

项目规划设计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标准,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或者农户实施的土地平整工程等,应当单列工程量和概算。

(三)规划设计及预算成果,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评审重点是:工程内容及总体布局是否符合项目区实际,规划设计、施工工序、工程量等是否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程、规范;项目预算是否符合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有无漏项、错项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视具体项目和本县实际情况,可委托技术单位组织评审。

(四)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和预算成果经专家审查通过后,上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投资项目及州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成果,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返回县(市)进行修改完善。已备案和审核通过的项目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变更;确因项目区规划或者现状等在财评或者招标前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完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申请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

(一)州国土资源部门从项目库中筛选已完成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项目进行批复立项,并明确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项目立项批复下达的同时,核发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二)项目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立项的请示文件;

2.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和界址点分布图等成果资料;

3.规划设计报告、预算书、单体图和工程布局图等规划设计成果(比例尺1:2000,重点部位采用1:500);

4.县级全部或者部分投资的,县(市)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函;

5.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含土地整治的建设方案意见书);

6.专家评审意见和州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技术单位的审核意见。

上述各项资料提供纸质文件1套,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1套(文字采用Word或CEB文件格式,图件采用AutoCAD图形文件格式)。

第十五条项目优选

省级投资项目由州国土资源部门从立项的县(市)推荐省投资项目中筛选后上报。

第十六条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报州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省级投资项目自优选确定下达资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州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变更

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不突破项目立项投资中工程施工费的前提下,应当满足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目标、新增耕地面积不变等条件。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类型

(一)重大变更

1.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变化量超过原建设任务量的30%。

2.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单项工程原施工费的10%。

3.增加、取消或者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者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二)一般变更

1.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变化量超过原建设任务量的10%但小于或者等于30%。  

2.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单项工程原施工费的3%但小于或者等于10%。

3.项目的部分工程位置发生较小变化,且相应工程量变化较小。

4.增加或者取消前述四大类工程的下一级分类的某一类工程的。

(三)细微变更

1.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变化量不超过原建设任务量的10%。

2.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投资额增减幅度不超过单项工程原施工费的3%。

3.移动单体工程位置。

4.在不改变原批准规划设计前提下发生的技术性小调整。

第十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批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施工情况,结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及群众意见提出设计变更内容、建议和理由,完善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省投资项目的重大变更由州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州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州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技术单位对变更上报材料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县(市)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省、州、县(市)投资的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细微变更由实施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认定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规划设计变更涉及资金调整的,需按投资级次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变更请示;

2.变更文本。需载明项目概况、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设计依据,附工程施工费前后对照表、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照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如有权属变更,需做此方案)以及变更原因佐证材料;

3.变更图件。原规划设计图、变更后规划图、规划变更对比图以及单体图(单项工程设计标准有变更及新增工程时需要);

4.批准变更设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各项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文字采用Word或CEB文件格式,图件采用AutoCAD图形文件格式)。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和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以招投标(比选)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并经项目立项部门核准备案。已经核准备案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立项部门批准。

省、州、县(市)限额投资以上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批部门核准自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工作应当全部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

第二十四条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建立督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定期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报项目立项部门备案;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共同收方;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做好项目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确定项目经理和相关技术人员,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着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者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设立项目公示牌、单体工程标识牌,加大宣传、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探索通过以奖代补或者定额补助的方式,依据评审核定标准和招投标中标价格平均水平,严格按照村务公开程序,将农民可以承担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工程,直接交给项目区农民群众自行组织实施。其他工程仍然严格依法按照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两年内竣工并验收。

第二十九条级投资项目竣工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州或者县(市)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终验。

州、县级投资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报请州国土资源部门终验。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州或者县(市)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终验。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省级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核查,州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技术单位对州、县级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核查;依据技术核查结果,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

技术核查不合格的,责令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请示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变更及批复相关资料;

(三)1:2000实测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六)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影像对比资料;

(七)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群众意见;

(九)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

(十)招投标总结报告;

(十一)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三)项目审计报告;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通过后,省国土资源厅对省级投资项目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州国土资源部门对州、县(市)投资项目核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证书须注明新增耕地二级地类的数量、质量等别。

州级投资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15%分配给项目所在县(市),县级投资项目新增耕地指标100%留存项目所在县(市)。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并对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进行移交,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工程施工费、管理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三十五条州财政部门对州国土资源部门转报的州级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并根据当年预算规模从已完成评审的项目中依序安排资金预算,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州级预算评审结果同时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县(市)财政部门不再实施预算评审。

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州财政部门会同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县级投资项目由县(市)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州级投资项目的州级相关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设计变更审核、验收前技术核查、在线备案、专项检查、财政评审等工作经费,以及项目管理中涉及技术服务购买经费)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测算申报,州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三十七条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条款申报用款计划,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八条州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严格依照《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后续修改完善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费按照《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相应予以计提,项目的前期费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等费用纳入项目管理费。州级投资项目管理费用按各级工作量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前期工作费按照州级30%、县级70%;竣工验收费按照州级20%、县级80%;业主管理费按照州级15%、县级85%。不可预见费全额留州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州、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专项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州级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和《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投资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竣工决算编报和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审发〔2011〕82号)的要求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审计部门组织审计,经审计部门审定并出据审计报告后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州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报州财政部门批复决算。

第四十一条项目决算批复后,若有结余,结余资金由州级财政全额收回,继续安排用于州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十二条因项目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程序报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批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追减支出预算的方式收回州财政,继续安排用于州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县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县(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州、县(市)财政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十五条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入库、招投标、工程施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数量、验收和备案等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考核。

州财政部门对州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在立项批复下达、开工令下达、核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项目计划、实施、验收等阶段信息的备案工作,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备案信息的初核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批复、验收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有关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中省级投资项目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阶段备案资料如下:

(一)立项备案资料:规划设计报告、规划设计图;

(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资料: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变更图;

(三)验收备案资料:竣工报告、竣工图。

第四十八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本辖区本年度省、州、县(市)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州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项目招标代理、勘测、规划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从业单位的信用制度,开展诚信考核,切实加强从业管理。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及数据的整理汇总和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保管期限管理。

第五十一条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立项,州、县级投资项目的验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等资料的立卷存档;负责州级投资项目从入库到验收各阶段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五十二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全面收集整理从项目入库、立项、工程招标、实施管理到验收各阶段的文件、数据、图件、声像等资料,并登记造册、立卷存档。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别对项目的勘测定界、规划设计、评估、立项、施工、监理、验收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承担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及相关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咨询、施工、监理、监督、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伪造、隐匿有关技术和数据资料,或因管理不善、严重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投资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州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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