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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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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法定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3条申请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
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3条
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安全生产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有关资料;
8、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评估确认材料。
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州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3、审查后需补充材料的,由审查人列出资料清单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完善后再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政务中心和申请人退件。审查合格的,经州政府批准后,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需外转)。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发[1998]79号、14号,财综字[1999]74号。延续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采矿权价款,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电话:2831773部门行政审批科电话:2822708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2831789
办事流程
窗口接件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批及领导签发(时限7个工作日)-窗口送达批文及办结(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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