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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6 

内容提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申请条件改变用途: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城市规划。申报材料1、土地权属单位申请报告;2、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申请条件

改变用途: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城市规划。

申报材料

1、土地权属单位申请报告;2、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验原件);3、立项批复(国有单位);4、规划建设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5、土地价格评估报告;6、补交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7、有关宗地图件(原件1 份);8、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州人民政府争取服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由州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状况及拟办理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踏勘:审查完结后到现场踏勘、证实;
4、批复: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用地申请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批复。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需外转)。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电话:2831773部门行政审批科电话:2822708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2831789

办事流程

窗口接件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批及领导签发(时限7个工作日)-窗口送达批文及办结(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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